湖北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从立案年度起算是否合理?
我的一个亲戚是党员领导干部,在乡镇工作时因工作被问责。她是2019年3月被纪委立案,2020年6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2020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也没有发放考核奖励。2021年12月,纪委按规定对她取消了处分影响期。
今年,湖北省巡视当地,将她的情况作为问题反馈,要求地方组织部对她立案的那年,也就是2019年,年度考核也要评定为不定等次,并且退还考核奖励。并且说,这是湖北省委组织部的文件规定。
我想咨询的是:
1.2.党内严重警告的影响期为18个月,她在此期间并没有推荐担任比其更高职位,也就是说没有提拔重用,而且,纪委也按程序消除了其影响期,这种事后追责是否可以认为是客观加重处分?因为一旦认定2019年不定等次,势必影响其工资晋级晋档以及后来的职级晋升。2020年已经受到影响,那么是否意味着继续对其工资降级降档?
4.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如果纠正,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