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决定内容是否应随处罚改变而变更?
受派驻纪检组处分建议,局党组在4月对L同志作出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决定,其中内容含有“2月24日,公安XX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L同志殴打他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5月,派驻纪检组发出通报,内容也含有相关表述。
6月,公安XX分局作出《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对L同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请问,按照我党实事求是的原则,哪怕行政处罚的撤销对处分决定没有决定性影响,处分决定当中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相关表述是否也应进行变更?
其次,派驻纪检组是否也应根据事实消除通报中相关内容对L同志的影响?
相关的依据都是什么?
6月,公安XX分局作出《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对L同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请问,按照我党实事求是的原则,哪怕行政处罚的撤销对处分决定没有决定性影响,处分决定当中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相关表述是否也应进行变更?
其次,派驻纪检组是否也应根据事实消除通报中相关内容对L同志的影响?
相关的依据都是什么?
网友的回答
中央纪委对此的意见是:妥善处理行政处罚变更后的责任追究问题。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党纪政务处分或处理产生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决定重新作出相应处理。因此,原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审视党纪政务责任的追究是否适当。对不应当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包括免予党纪处分、不予或免予政务处分的,应当撤销原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对应当变更处分种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变更。
参考:党纪政务处分如何有效衔接行政处罚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党纪政务处分或处理产生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决定重新作出相应处理。因此,原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审视党纪政务责任的追究是否适当。对不应当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包括免予党纪处分、不予或免予政务处分的,应当撤销原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对应当变更处分种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变更。
参考:党纪政务处分如何有效衔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