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工作条例要求基层单位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如果正式党员人数足够,可成立党支部后开展相关工作;正式党员人数不足,可划入邻近支部进行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如果不接收,可以向街道党委或区委组织部反映。
一般机构调整后进行组织更名,再开展换届工作,同时调整委员和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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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要求“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建议调整支部设置后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