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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副省级城市区级人大常委会下属各委办党员领导干部是不是民主生活参会对象问题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县以上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委员,党组(党委)成员,以及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党组(党委)成员,执行本规定。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高等学校党组织、乡镇党委等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上对于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对象都有具体规定。但是落实到副省级城市区级人大常委会下属各委办,对于如何界定党员领导干部这一群体?
由于副省级城市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公务员职务级别一般都是局级干部,而下属各委办一般是处级干部。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后,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干部是否也需要召开民主生活会?
《规定》强调的是“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这里强调是的县级这个行政概念,而不是强调的县处级这个公务员职务级别。由于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是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其已经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其下属各委办,应该不需要重复开民主生活会。同时,区级人大常委会下属各委办公务员级别因为是副省级城市原因虽然是处级干部,但却不是《规定》里所指的县级这个行政区划级别,其实他们相对应的应该是县级行政区划的科级干部。同时,副省级城市区级人大常委会下属各委办一般一个委1-2名干部,他们作为一个行政级别在一起并不是一个班子,如何能开民主生活会呢?
来自:  崔新平0016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nofjqb  2019-01-11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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