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工作条例规定,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这里我认为主要考虑方便开展工作来确定的,但党支部的人数是变化的,如果今天是52人,过一段时间又成了49人,是不是要调整?我认为可以是相对固定的人数。如果一个支部长期都在50多人则考虑成立,
可能还在原来的高校组织部门,具体可联系原所在院系查找;也有可能在原工作单位。
根据最新的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在任期内,“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因此,出现空缺时是可以任命书记副书记,既可可以从现任委员中,也可以不是现任委员。但除了书记、副书记,一般的委员都要选举。
一般刑事案件都要进行开除党籍啊,查到这个问题应该是当事人有意隐瞒,是该加重处分啊,还有诫勉不是党纪处理。
①商情组织部门查阅档案②由组织员登录全国党员信息系统查询。另,自己是不是党员都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