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因此,副书记不是必须设置的,是根据需要,且认为“必要”。如何把握“必要”,请多多与上级党组织请示沟通。
来自:  12371网友冰山上的热火...15个回答提问者:  仁港  2021-09-28 20:12
如贵单位是独立的单位,党支部班子成员同时是单位的领导班子,材料可以是“XXX党支部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如果只是内设机构的党支部,一般不称呼为“班子”,写“XXX党支部对照检查材料”即可。
来自:  12371网友冰山上的热火...6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zki96t  2021-09-28 22:54
首先,可以,也必须在转入组织关系的新单位转正。
如果新单位以不了解情况为由,可以延后一段时间考察了解预备党员期间的表现,再开会讨论转正事宜,如符合条件,应决定“按期转正”。
来自:  12371网友冰山上的热火...1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95f4cw  2021-09-28 23:56
这要看如何理解“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概念了。一般理解,党组织的负责人是书记、副书记以及设常委会的常委,但中央企业的直属企业特殊在,公司副总是党员的,按程序进入党委班子,副总在行政职务上可以算是企业的负责人,但不是主要负责人,同样在本级的党组织里面,也应算是负责人之一了。这种情况下的国企党委委员,具有和常委委员等同的身份和作用。如上推理,上级企业党委(党组)任命下级企业的党委委员,也是符合规定的了。
以上交流,希望能有用。
来自:  12371网友冰山上的热火...4个回答提问者:  好较真儿  2020-07-07 11:0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