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还有这种情况,比如,张三2021年4月份立案,2021年7月份才完成上年度2020年的年度考核,给予张三不定等次;2021年12月结案,给予政务撤职、撤销党内职务、降级处理,根据文件规定,这个处分不补定等次;同时2021年度定为不称职、2022年度不定等次。请问2020年度不定等次是否合理?
来自:  李组轩6个回答提问者:  不器  2020-06-01 15:11
《党组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但是巡视巡察把局下设二级事业机构负责人兼任局党组成员作为一个问题呢?
来自:  李组轩6个回答提问者:  李组轩  2023-03-03 08:36
《党组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来自:  李组轩6个回答提问者:  李组轩  2023-03-03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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