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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来自:  真知力行余良11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vp2hgn  2023-07-14 11:41
没有具体要求。没有统一。
来自:  真知力行余良7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mucrmj  2023-07-14 12:30
明确的回答:不可以。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来自:  真知力行余良8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g4sbza  2023-07-14 14:09
1.单数委员数更有利于取得“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结果。
2.《支工条例》第二十条:……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里面提到的也均为单数。
3.确有特殊情况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设双数,但一旦条件成熟,还是应当恢复为单数。
来自:  真知力行余良7个回答提问者:  湫兮如风  2023-07-14 08:37
问题的描述:该问题所描述的核心问题是成立总支部的程序主体问题。
适用的程序:此种情况适用于改建,即子公司党委“降格”为总支部。(注:“降格”“升格”是一种非正式的通俗化描述,仅用于帮助同志们理解用。)
实施的主体:由子公司党委作为实施主体。
原理:改建不涉及主要管理关系的变化(即,上下级关系没有变,支部还是支部,只是党委的组成结构改成了总支部)。
来自:  真知力行余良6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m3t0kr  2023-07-13 00:36
此种情况,制度上无限制,实践中有先例。
具体操作请一事一例,事前咨询当地的统战部门的意见。
来自:  真知力行余良5个回答提问者:  有毅力有才华  2023-07-13 09:23
(无明文规定)
按传统习惯,以季度为单位,1季度1篇。
当然,也有单位自行规定的。
答主本人听说过,1月1篇的。
故,具体以你所在支部的具体要求为准。
来自:  真知力行余良7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bu0c77  2023-03-09 15:04
  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2、如果你是2016年11月24日,被列为发展对象的话,县组织部是对的。
  3、如果你是2016年11月24日,公示(仅视为一种广泛征集考察意见的方式的话),你是对的。
  4、通常情况下,12月6日你积极分子满1年,15日就开会讨论,中间只有9天(约等于7个工作日),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确定为发展对象,政审,预审等一系列手续,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县组织部门的质疑是合理的。
  结论,要搞清楚究竟合不合理,你需要弄清楚,你所谓的公示,是指把你列为发展对象还是一般的考察手段;弄清楚在7个工作日之内,支部是如何完成一系列考察手续的,时间衔接上有没有瑕疵。
来自:  真知力行余良15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8vg4tz  2022-03-05 13:05
本支部有表决权的党员有投票权。
来自:  真知力行余良4个回答提问者:  King  2022-02-21 16:43
“发展对象表决会”参会人的基本条件是:该支部在册的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如不满足这个条件,除非支部邀请,否则不能参加。
来自:  真知力行余良9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uknedo  2022-02-21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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