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支部自己研究决定即可,如果你们认为都有发展的潜力,在目前这个阶段是可以都确定为积极分子的。
如果你们支部年初制定的党员发展计划中,明确了积极分子发展的数量,那么应当和年初计划保持一致。
如果你们支部年初制定的党员发展计划中,明确了积极分子发展的数量,那么应当和年初计划保持一致。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内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按自行脱党给予除名。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此种情况,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由支委会研究决定。同等条件下,不适宜继续发展,应当再考察一段时间。
确实不符合流程,在上级党委未进行审批之前,不能视作预备党员已经转正,且确定入党介绍人,应当在发展对象确定之后,政治审查开始之前。
建议由支部及时纠正错误,按现在的时间点,重新确定你的入党介绍人,然后再按照后续的流程进行发展培养。
建议由支部及时纠正错误,按现在的时间点,重新确定你的入党介绍人,然后再按照后续的流程进行发展培养。
建议由学校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说明上面写清楚为什么没填的原因,是否认可你的党员身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