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因触犯刑律或犯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以及退党、劝退或因不起党员作用等原因被除名的人要求重新入党,党组织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对这些人经过长期考察,如果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他们重新入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

由此可见,不管受到哪种处分,只要是通过长期考察具备了党员条件的,经基层党委批准同意的,都可以发展为党员。
来自:  墨竹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i5dpkk  2018-11-22 17:41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第十二条提出: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来自:  墨竹3个回答提问者:  大晓  2018-11-22 22:28
您的提问我理解是包涵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无视组织纪律,把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而不及交给转网单位,这样的党员该如何处理?第二个问题是如今组织关系已经丢了,不管是谁的责任,最后该问题如何解决?因此我在这里提供两个问题的答复。

首先,针对第一个问题,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中组发[1980]54号)规定:
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仍继续把党员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有的要给予党纪处分,有的要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其次,针对第二个问题,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5年编印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提出:根据中央组织部1977年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证明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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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墨竹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mgawfc  2018-11-22 16:38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2年编印的《发展党员工作问答》解答如下:
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时,如果预备期已满,调出单位党组织应抓紧讨论他的转正问题。若因某些情况不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向预备党员调入单位党组织说明,并尽快办理转正手续。预备期未满的,调出单位党组织应把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其转正问题,由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讨论决定,并办理手续。
调入单位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转来的有关材料和情况介绍,要认真对待,不能因为不是本支部发展的党员而放松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或拖延讨论转正时间。如果缺少有关材料,调入单位党组织应主动与调出单位党组织联系。
来自:  墨竹8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tppx91  2018-11-22 23:33
首先第一个关于两上两下的问题,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明确提出过,党员大会的会务准备工作中,要组织党员酝酿提名新一届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因此这第一个上一下是必须的。

第二个一上一下,其所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选出的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只不过这个暂行条例是1990年发的。
如果依据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的要求,党的委员会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情况,这个选举情况中包括选举结果、书记、副书记获得的票数等。
那么这个上级党组织批准就变成了上级党组织报告,因此第二个一上写成报告就可以,一下的批复也就可以免了。

结合笔者所在的北京某地区2018年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工作,我区的组织部门制定了本区的《党支部工作规范》,其中也将第二个一上统一变为《XX党支部关于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及分工的报告》,因此本人可以负责的告诉你,将这个第二个一下省略掉是可行的。

第二个问题有没有必要上党委会,我在说明第一个问题的时候,个别文字作了加粗的处理,可以看到相关规定都一致明确的是上级党组织,所以上党委会研究是必须的,组织部门不能代替党组织。
来自:  墨竹2个回答提问者:  cyx_188  2018-11-22 14:39
入党时间应该是2017年11月30日,这一点我和一楼的答案是一样的。
不过党龄的计算并不是如一楼所说的11月30日当天计算。按照《党章》规定,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因此,如果预备期满时间是2018年12月1日的话,那党龄应该从2018年12月1日算起。
来自:  墨竹5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0uv416  2018-11-22 16:00
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中组发[1980]54号)规定:
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仍继续把党员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有的要给予党纪处分,有的要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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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墨竹7个回答提问者:  sxsxsx0506  2018-11-19 09:56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不知以上内容是否对您有帮助,如有帮助,请您采纳。
来自:  墨竹3个回答提问者:  寂寞海洋  2018-11-22 15:20
2016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本规定所称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县以上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委员,党组(党委)成员,以及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

您所在的基层学校的支部应该不是县以上的党组织,因此不可以召开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批评与自我批评,您的支部如果想要开展类似活动的话可以选择开展支部组织生活会。
来自:  墨竹2个回答提问者:  布衣工  2018-11-15 16:14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党的委员会领导成员组成,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
根据工作需要,党的委员会成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可以从党的委员会有关部门抽调有经验的同志组成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有关事宜。

您提到的筹备工作小组成员不知是指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还是下面的若干工作小组。不过不管是哪一个,只要人员来自党的委员会或党的委员会有关部门即可。
来自:  墨竹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6vm1n7  2018-11-22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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