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如果不是表现特别突出,您这个流程确实可能存在问题,建议参考一楼的意见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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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建议找相关部门解决。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规定的是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基本资格,具体是否可以得到提拔,需要看空缺岗位的任职要求和任职条件。
根据您的情况无法了解详细情况,但是建议报考前咨询具体招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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