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不限于一般工作人员和普通领导干部,主要领导干部如果直接参与研究、决定某一具体问题,或者对某一事项直接拍板决策,那么就成为直接责任者,而非领导责任者。
损失或者后果是指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包括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等。
不履行职责是指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主要包括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和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是指没有理由,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理由,或者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应该履行的职责不予履行;拖延履行职责是指在规定的时限内,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或者在公开承诺的时间内不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不作为是指对应该履行的职责没有任何的言行表示,既不拒绝履行,也不同意履行,更不实际履行。
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不限于一般工作人员和普通领导干部,主要领导干部如果直接参与研究、决定某一具体问题,或者对某一事项直接拍板决策,那么就成为直接责任者,而非领导责任者。
损失或者后果是指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包括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等。
不履行职责是指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主要包括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和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是指没有理由,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理由,或者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应该履行的职责不予履行;拖延履行职责是指在规定的时限内,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或者在公开承诺的时间内不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不作为是指对应该履行的职责没有任何的言行表示,既不拒绝履行,也不同意履行,更不实际履行。
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
跟学校好好沟通,可能是当时对转正时间理解有误,看能不能帮忙补一份说明放在档案里面。
一起学习起来吧!!!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全文
http://www.12371.cn/2018/11/25/ARTI1543146320637564.shtml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全文
http://www.12371.cn/2018/11/25/ARTI1543146320637564.shtml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适用没有排除非公企业,有规定需要依照规定来。
2014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有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工作、考勤、病事假等相关制度,切实解决乡镇干部“走读”问题。文件同时也提到同时,要适当提高乡镇干部待遇,改善乡镇干部工作、生活条件等。
请问因什么原因没有转成功?趁毕业时间还不久,抓紧时间联系学校,重新办理组织关系转接,重视点,别拖着,不然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的,会按脱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