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和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时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是对党员党籍的管理手段,不是组织处置,也不是党纪处分。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
恢复程序:
1、本人手写一份出国期间的思想汇报。要包括以下内容:对出国期间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进行总结
2、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现实表现情况说明。要求如实说明每一阶段的现实情况(重点说明有无参加非法组织,日常表现是否符合党员的身份),做出说明的责任人要签字,并留联系方式以便核查。
3、本人手写的恢复党籍申请书。
二、党支部接到申请后,对党员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申请和核查情况向全体党员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定期将恢复党籍申请和核查情况提交总支委员会研究讨论,将结果上报党委研究,由党委并作出是否恢复党籍的决定。
四、将党委做出的决定通知本人。
五、对决定有异议的,可通过党章规定的申诉途径提出申诉。
六、对于长期在外地生活工作的,恢复党籍后应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迁出至工作生活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以便参加组织活动。
恢复程序:
1、本人手写一份出国期间的思想汇报。要包括以下内容:对出国期间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进行总结
2、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现实表现情况说明。要求如实说明每一阶段的现实情况(重点说明有无参加非法组织,日常表现是否符合党员的身份),做出说明的责任人要签字,并留联系方式以便核查。
3、本人手写的恢复党籍申请书。
二、党支部接到申请后,对党员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申请和核查情况向全体党员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定期将恢复党籍申请和核查情况提交总支委员会研究讨论,将结果上报党委研究,由党委并作出是否恢复党籍的决定。
四、将党委做出的决定通知本人。
五、对决定有异议的,可通过党章规定的申诉途径提出申诉。
六、对于长期在外地生活工作的,恢复党籍后应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迁出至工作生活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以便参加组织活动。
党章规定:“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由于工作的需要或党员人数的增多,需要将党支部改建为党总支部时,必须向上级党组织呈报请示,说明成立党总支的原因,并呈报拟设置支部和委员人数的方案等,经上级党委研究批准后,方可成立新的党组织,并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党总支是在党支部的基础上成立的,可以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成立党总支大会。
由于工作的需要或党员人数的增多,需要将党支部改建为党总支部时,必须向上级党组织呈报请示,说明成立党总支的原因,并呈报拟设置支部和委员人数的方案等,经上级党委研究批准后,方可成立新的党组织,并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党总支是在党支部的基础上成立的,可以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成立党总支大会。
可以在原单位转正,但是要及时向原单位报告学习工作情况。
具体操作与否,需要跟原公司协商决定
具体操作与否,需要跟原公司协商决定
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是指党员按规定比例或标准交纳党费后又交纳1000元及以上额度的党费,多交纳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国家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有纪念性质的收据。
考虑到个人直接汇款给中央组织部无法核实其党员身份等因素,凡个人通过邮局汇款的方式直接向中央组织部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中央组织部不予领取汇款,也不开具收据。
考虑到个人直接汇款给中央组织部无法核实其党员身份等因素,凡个人通过邮局汇款的方式直接向中央组织部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中央组织部不予领取汇款,也不开具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