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级党组织换届人选问题
2020年底,我们进行了村级两委换届,由于疫情防控原因,暂时延缓。想提一个关于村党支部书记人选的问题。
中央规定有11种不得提名为“两委”成员候选人,其中有一条: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一是只要受过刑事处罚就不能作为候选人;二是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中,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问题的不可以,如果不存在就可以作为候选人。
以上两种理解,哪种是正确的,请在百忙之中给予解答,以便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把握。
中央规定有11种不得提名为“两委”成员候选人,其中有一条: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一是只要受过刑事处罚就不能作为候选人;二是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中,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问题的不可以,如果不存在就可以作为候选人。
以上两种理解,哪种是正确的,请在百忙之中给予解答,以便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把握。
网友的回答
刑事处罚后,虽然党章和党纪没有规定不能当选村书记,但是在实际中,基本是不可能的。
党员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由于刑法是犯罪,通常党纪处理也是很严厉的,因此要再当选村书记,很难服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由于刑法是犯罪,通常党纪处理也是很严厉的,因此要再当选村书记,很难服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