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退休5年后到社团、民非组织和企业兼职是否可以领取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一百零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公务员法未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行业协会和民非组织任职做出规定。
1.请问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和民非组织任职是适用《公务员法》一百零七条呢?还是适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的规定?
2.政府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退休5年后,到社团、民非组织和企业兼职是否可以领取报酬?谢谢!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公务员法未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行业协会和民非组织任职做出规定。
1.请问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和民非组织任职是适用《公务员法》一百零七条呢?还是适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的规定?
2.政府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退休5年后,到社团、民非组织和企业兼职是否可以领取报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