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事项报告中,漏报和瞒报如何界定?
我于今年年初填报个人事项。其中涉及投资的,如实填写了本人持有的股票。最近反馈回来,告知我妻子购买了投资型保险保额共5万元(截止目前投入2万元)。本人未存在主观瞒报意愿。
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2017)》第三条 漏报行为(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第四条 隐瞒不报行为(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请问股票、基金、保险属于是一项还是三项?我这种情况是属于漏报还是瞒报行为?
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2017)》第三条 漏报行为(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第四条 隐瞒不报行为(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请问股票、基金、保险属于是一项还是三项?我这种情况是属于漏报还是瞒报行为?
网友的回答
一、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漏报行为
领导干部向组织报告的个人事项经组织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瞒报行为
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经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领导干部向组织报告的个人事项经组织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瞒报行为
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经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