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党的纪律 关于个人事项报告中,漏报和瞒报...

关于个人事项报告中,漏报和瞒报如何界定?

  我于今年年初填报个人事项。其中涉及投资的,如实填写了本人持有的股票。最近反馈回来,告知我妻子购买了投资型保险保额共5万元(截止目前投入2万元)。本人未存在主观瞒报意愿。
  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2017)》第三条 漏报行为(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第四条 隐瞒不报行为(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请问股票、基金、保险属于是一项还是三项?我这种情况是属于漏报还是瞒报行为?

12371网友hxwzij

lv 1

发布时间:2020-07-2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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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中的解释权已经明确是在中组部,要由上级认定是否瞒报也应依据中组部的解释。
申报中将股票、基金、保险均列为投资一项,处理办法中原话是“(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个人理解文中顿号应为“和”的意思,意思是否可理解为三项均未报告才是认定为瞒报。
中央文件字字珠玑,办法中存在或关系的已经明确用“或者”表达了,故认为第(八)条中顿号为和而非或的关系。

12371网友hxwzij

lv 1

发布于:2020-07-22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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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由当地组织部门认定。各地都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建议向当地组织部门咨询。

听风

lv 10

发布于:2020-07-21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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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报是报了,但数量少报;瞒报是没有报。根据你说的情况,基本可以认定是瞒报。
你也不必深究股票、基金、保险属于一项还是三项,如果某领导干部三项都持有,但只报了其中一项,你说是瞒报还是少报?
至于本人不存在主观瞒报故意,相信党组织会在处理时会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理,你也可以申辩。

龙杰

lv 10

发布于:2020-07-2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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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漏报行为

  领导干部向组织报告的个人事项经组织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瞒报行为

  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经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尼采

lv 9

发布于:2020-07-2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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