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到期后,恢复受处分党员权利的程序是什么?
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到期后,受处分党员表现良好,恢复其党员权利的程序是什么?是否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或支撑?
网友的回答
目前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具体的恢复的流程,一般来说,需要上级党委(纪委)在处分期满前发文并公示,各地做法其实大同小异,下面给一份某市纪委出台的一个办法,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办理手续,要坚持实事求是、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及时、公正。
第三条 实行权利告知制度。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前30日内,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委(纪委)应当书面告知受处分的党员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第四条 实行留党察看期满公示制度。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接到受处分党员申请后,于期满后15日内必须在其所在党支部和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如有违纪行为的,党员群众可以向所在党支部、上级党委(纪委)署名举报。
第五条 公示期间,发现受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违纪行为的,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委(纪委)要及时调查核实,对查实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报县(市、区)纪委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违纪行为但够不上纪律处分的,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委(纪委)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延长一年的留党察看期限,并报县(市、区)纪委备案;对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的,报县(市、区)纪委批准开除其党籍;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接到书面告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向所在党支部递交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申请的,由上级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第六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委(纪委),对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要征求所在党支部的意见,并对其进行考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上级党委(纪委)在必要时应当派人参加支部大会。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上,应就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和今后打算发表意见,每个党员应对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是否符合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发表意见。党支部应进行表决。
第七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又没有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
第八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能吸取教训,确有悔改表现,又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党委(纪委)应当及时作出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一)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恢复其党员权利或故意拖延不予办理的;
(二)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瘫痪,或派性严重,搞无原则斗争,不能形成决议或作出不同意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的;
(三)支部党员外出打工,支部大会达不到法定人数的,所在支部或上级党委(纪委)应当对外出党员发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或征求意见函没有表明意见的。
第九条 因其他特殊情况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无法形成决定的,县级以上党委(纪委)视情况,有权作出是否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第十条 恢复党员权利的时间,从留党察看期满时算起。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X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办理手续,要坚持实事求是、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及时、公正。
第三条 实行权利告知制度。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前30日内,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委(纪委)应当书面告知受处分的党员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第四条 实行留党察看期满公示制度。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接到受处分党员申请后,于期满后15日内必须在其所在党支部和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如有违纪行为的,党员群众可以向所在党支部、上级党委(纪委)署名举报。
第五条 公示期间,发现受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违纪行为的,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委(纪委)要及时调查核实,对查实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报县(市、区)纪委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违纪行为但够不上纪律处分的,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委(纪委)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延长一年的留党察看期限,并报县(市、区)纪委备案;对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的,报县(市、区)纪委批准开除其党籍;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接到书面告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向所在党支部递交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申请的,由上级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第六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委(纪委),对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要征求所在党支部的意见,并对其进行考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上级党委(纪委)在必要时应当派人参加支部大会。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上,应就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和今后打算发表意见,每个党员应对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是否符合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发表意见。党支部应进行表决。
第七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又没有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
第八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能吸取教训,确有悔改表现,又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党委(纪委)应当及时作出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一)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恢复其党员权利或故意拖延不予办理的;
(二)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瘫痪,或派性严重,搞无原则斗争,不能形成决议或作出不同意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的;
(三)支部党员外出打工,支部大会达不到法定人数的,所在支部或上级党委(纪委)应当对外出党员发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或征求意见函没有表明意见的。
第九条 因其他特殊情况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无法形成决定的,县级以上党委(纪委)视情况,有权作出是否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第十条 恢复党员权利的时间,从留党察看期满时算起。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X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1、处分期满后30日内,由基层党委(纪委)书面告知受处分党员和其所在支部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
2、本人向所在党支部写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情况、继续努力的方向等。
3、所在支部根据本人申请找本单位或延伸机构的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做一定记录),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同时对拟恢复其党员权利事项在其单位(支部)进行公示7天,接受党员群众反映和举报。
4、公示期满,如果事实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以恢复党员权利,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会议记录),形成支部关于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上级党委。
5、上级党委按有关规定批准后生效,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纪委)备案。
需形成的材料(放入受处分档案):
1、本人申请;
2、党支部考察记录及书面考察鉴定材料;
3、支部讨论会议记录(决定);
4、支部关于恢复其党员权利的请示;
5、上级党组织批复(发本人及所在支部)。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党员权利,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公开、及时、规范。
第三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在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本人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对原错误行为的认识、工作表现等。所在党支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报告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组织。
第四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收到受处分党员书面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须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犯错误性质、处分种类、处分时间、拟恢复党员权利等事项在其所在党支部或单位进行公示(样本见附件2),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
对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党员群众可以向所在党支部、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署实名举报。
第五条 所在党支部和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接到举报时, 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及时调查核实,对查实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对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违纪行为但够不上纪律处分或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延长一年的留党察看期限的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组织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公示期满后,所在党支部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支部大会。特殊情况可在30个工作日内召开支部大会。上级党组织在必要时可派人参加会议。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上,应如实汇报个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与会党员应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符合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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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分期满后30日内,由基层党委(纪委)书面告知受处分党员和其所在支部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
2、本人向所在党支部写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情况、继续努力的方向等。
3、所在支部根据本人申请找本单位或延伸机构的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做一定记录),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同时对拟恢复其党员权利事项在其单位(支部)进行公示7天,接受党员群众反映和举报。
4、公示期满,如果事实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以恢复党员权利,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会议记录),形成支部关于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上级党委。
5、上级党委按有关规定批准后生效,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纪委)备案。
需形成的材料(放入受处分档案):
1、本人申请;
2、党支部考察记录及书面考察鉴定材料;
3、支部讨论会议记录(决定);
4、支部关于恢复其党员权利的请示;
5、上级党组织批复(发本人及所在支部)。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党员权利,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公开、及时、规范。
第三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在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本人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对原错误行为的认识、工作表现等。所在党支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报告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组织。
第四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收到受处分党员书面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须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犯错误性质、处分种类、处分时间、拟恢复党员权利等事项在其所在党支部或单位进行公示(样本见附件2),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
对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党员群众可以向所在党支部、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署实名举报。
第五条 所在党支部和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接到举报时, 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及时调查核实,对查实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对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违纪行为但够不上纪律处分或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延长一年的留党察看期限的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组织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公示期满后,所在党支部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支部大会。特殊情况可在30个工作日内召开支部大会。上级党组织在必要时可派人参加会议。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上,应如实汇报个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与会党员应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符合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