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党的纪律 咨询一下“四种形态”方式在基层...

咨询一下“四种形态”方式在基层运用的一些问题

1.“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有什么区别?是否可以理解为谈话提醒包含谈话(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和提醒。
2.《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但是基层党组织对普通党员的轻微违纪问题可否使用诫勉谈话?程序上有什么要求?

12371网友fkqeqi

lv 1

发布时间:2020-04-01 20:41

浏览9613

分享
微信扫一扫 ×
关注关注 (0)

网友的回答

1.提醒谈话,属于谈心谈话,可以有廉政谈话、任前谈话。2.谈话提醒是针对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约谈,六大纪律中出现了问题。3.诫勉谈话作为党组织处理方式之一,由党委人事部门负责,发挥着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

番薯农民

lv 9

发布于:2020-04-02 17:38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性质不同。谈话提醒是纪检机关对谈话函询结果和初核情况的一种处置方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谈话提醒作为一种初核结果处理方式,对违纪违法人员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其进行提醒、警示。而提醒谈话属于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一种党内谈话制度,是党内组织上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提醒谈话是组织措施,但不是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适用依据不同。谈话提醒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和《规则》,国家的宪法性法律和党内法规同时对谈话提醒均作出明确规定,《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监察法》作为宪法性法律,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其法律效力最高,其规定也更具有权威性。《规则》是党内法规,主要是执纪监督的程序法,其主要是规定程序上的处理措施。提醒谈话的主要依据是2016年10月27日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0年6月4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这个文件修订在党的十八大之前,这里的“谈话提醒”本质上是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方面的问题进行内部监督,这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方法,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提醒谈话”的内涵是一致的。

    适用主体不同。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是纪委监委,实践中可以是具体执纪监察人员,可以是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纪委监委的领导,甚至可以委托具有干管权限的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提醒谈话的主体只能是有关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工作人员不能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这也体现了党内监督的性质和权威,为提醒谈话达到预期的效果提供了保障。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纪委监委系统内部符合提醒谈话条件的,纪委监委的党组织负责人也可以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适用对象不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违纪和职务违法的人员,而且不一定必须是党员,不一定是领导干部。提醒谈话的对象,不是针对其违纪违法的问题,仅仅是其在思想上、作风上、纪律上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的领导干部,换言之,提醒谈话监督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党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适用条件不同。两者的适用情形略有区别,谈话提醒主要针对违纪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即谈话提醒针对的是存在违纪事实、但问题轻微的情形;而提醒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形,是防止出现问题、“抓早抓小”、“红脸出汗”的预防性谈话措施,即提醒谈话针对不存在违纪事实,仅仅是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适用结果不同。《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予以处理。“谈话提醒”作为第一种处理方式,排在了“批评教育”之前,充分说明了违纪问题的轻微程度。虽然谈话提醒不是纪律处分,但是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诫勉谈话处于同一位阶的处理方式,是问题线索了结的一种方式,对被谈话人的警醒教育作用是强烈的,而且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函询材料必须要存入被谈话人的廉政档案,对其违纪行为有历史记录。提醒谈话是党组织督促、提醒领导干部抓落实工作的方式,没有规定必须将提醒谈话的材料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被谈话人的影响主要是组织和个人的,其效果与谈话的党组织负责人的个人风格、威望和要求有很大关系。
来源: 大理州纪委监委

鱼忆江南好

lv 6

发布于:2020-04-02 16:02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建议还是咨询宣传部门

江西一粒米

lv 9

发布于:2020-04-02 15:4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1.提醒谈话是党委在落实主体责任时采取的一种谈话制度和措施。谈话提醒是纪委对一般性的违纪线索处理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处置方式。主体一个是党委一个是纪委。前者是在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采用;后者是有问题线索时采用,且是谈话函询结果的运用,一般情况下是要计入党员干部的廉政档案中。
2.。诫勉谈话作为组织处理方式之一,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发挥着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抓早抓小的精神。它不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也适用于一般党员干部,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党组织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由本人做出说明或检讨。

一起来答题

lv 9

发布于:2020-04-02 11:56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在汉语中是同一意思。但在党内法规中,“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有着明显区别。
“谈话提醒”是纪委在对一般性违纪问题线索过程中的一种处置方式,是一种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手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提醒谈话”是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通俗地讲,调查后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才进行“谈话提醒”;未发现实质性问题进行“提醒谈话”。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适用的对象是领导干部,但基层党组织对所在的普通党员有监管义务,党组织负责人或委托班子成员可以对其进行谈话。需要注意的是,谈话方式包括按严重程度从底到高有谈心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等,除了谈心谈话,其他的都要履行审批手续。

龙杰

lv 10

发布于:2020-04-02 11:27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登录 | 注册
取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