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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个情况是否符合参公管理的条件?

我于1994年参加工作,2002年入党。现在吉林省某县某单位工作。   
2003年10月,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和完善全省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7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吉人联字[2003]15号文件精神,通过考试、考核、体检、择优录取,我从某县某镇财政所划转到某县地方税务局工作。在取消农业税后,依据吉政办发[2003]7号、2004年 7月16日省政府(80)号会议纪要精神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地税接收乡镇财政所划转人员有关人事政策的具体规定》,农业税收人员职责调整为负责辖区内工商税收,执行征收执法工作,明确指出,划转人员一律使用省定事业编制,均执行事业单位有关人事政策。        
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8年印发了《关于全省县市地税局基层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方案备案的函》(吉编办函[2008]15号),针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下设基层机构,在人员编制上,对基层机构配备基层行政编制、乡镇财政所划转人员事业编制、基层工勤人员事业编制进行了明确。对乡镇财政所划转事业编制人员按照行政编制标准核定工资(2003.08.01-2008.12.31)。(明确地税局录用乡镇财政所人员身份为事业编制,在行政机关工作,符合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条件。)
最近,中组部发布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请问我的情况是否符合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条件?
谢谢!

12371网友vbhx4p

lv 1

发布时间:2020-03-30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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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咨询上级组织部门公务员主管科组。

番薯农民

lv 9

发布于:2020-04-05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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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上级组织部门公务员主管科组。

番薯农民

lv 9

发布于:2020-03-30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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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市(地)、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建议按照上述规定,咨询本地公务员主管部门。

尼采

lv 9

发布于:2020-03-30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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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请咨询你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

江西一粒米

lv 9

发布于:2020-03-30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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