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兼职取酬?
公办中职院校(卫校)党员干部(教师)到医院临床带教并领取报酬,是否属于兼职取酬?是否在中组发[2013]18号文的清理范畴?
网友的回答
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按中组发[2013]18号《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普通职员不列入。
2017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明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兼职取酬必须符合规定,除了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学校有规定不得到医院临床带教并领取报酬,就不能去,去了就违规。
2017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明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兼职取酬必须符合规定,除了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学校有规定不得到医院临床带教并领取报酬,就不能去,去了就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