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级并行审核档案:见习期调动合规吗?
本人在职级晋升档案审核过程中被当地组织部门告知:我2001年参加工作时,档案属于流动人员放在人才代理中心,经过地市人事局录用为干部(和普通院校毕业生同等待遇),录用文件规定:“经过录用后,执行一年见习期”。录用后我去企业工作了半年,后调入基层机关工作,并且在基层机关执行了转正定级,按照无工作经历人员实行一年见习期工资。 问题一:存在见习期调动,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晋升。我想咨询一下,当年省人事厅文件明确经过地市人事部门录用后就有干部身份,但是地市人事局文件规定需要执行一个见习期,这个见习期必须在录用单位执行吗?换单位执行一年见习期或者两个单位合并执行一个见习期就不可以吗?普通院校毕业生有明确的文件可以在两个单位执行一年见习期(人发【1997】07号文件)这种录用的干部就不可以?
问题二: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规定:今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这个通知说明上述情况按照目前规定已经不违规?
问题二: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规定:今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这个通知说明上述情况按照目前规定已经不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