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最后一段怎么落实?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正式发布,第十五条最后一段规定: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请问: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是党员的,必须担任书记吗?如果不是必须,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吗?(上级党组织在做出下级企业党组织书记与该企业负责人分别设立决定的时候,是否需要报请更上级党组织审批?)。谢谢。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请问: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是党员的,必须担任书记吗?如果不是必须,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吗?(上级党组织在做出下级企业党组织书记与该企业负责人分别设立决定的时候,是否需要报请更上级党组织审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