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怎理解?
近日《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正式发布,为国有企业更好开展基层组织工作指明了方向。在学习条例过程,对第十五条中的这句表述不是很理解,请帮忙进行解读: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问一:也就说负责人是党员的要担任书记和委员,可以这么理解吗?
问二:满足问一,这类企业研究重大事项先由党支部(党总支)把关就可以了,这里是委员会还是支部大会(总支大会)呢?
请专家给予帮忙答疑解惑。谢谢!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问一:也就说负责人是党员的要担任书记和委员,可以这么理解吗?
问二:满足问一,这类企业研究重大事项先由党支部(党总支)把关就可以了,这里是委员会还是支部大会(总支大会)呢?
请专家给予帮忙答疑解惑。谢谢!
最佳答案
1、是的,负责人是党员的,就担任书记、委员
2、一般都是委员会研究,要么是总支委员会要么是支部会员会,这个要看企业党组织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