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调有没有时效限制?
我们单位接到另一个单位《关于协助做好发展党员政治审查有关工作的函》,发现落款时间是2019年7月15日,现在已是2019年10月16日了,联系对方单位核实情况,对方单位答复情况属实,而且侧面提出想让我单位开出的证明材料落款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 我单位觉得不合适,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应该按收到材料的时间也就是是2019年10月16日开具。请问这样做妥否,是否有明确的相关政策支持呢?
最佳答案
外调函这部分对于时间没有明确的要求,但是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