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务、登记如何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职级对应?
按照《法官法》,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而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按照《公务员法》,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另外,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是由国家另行规定。
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
那么,法官的职务、等级如何与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对应呢?相关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如何确定?如,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法官等级为四级高级法官,那他对应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是什么?可以享受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又是按照什么计算?
按照《公务员法》,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另外,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是由国家另行规定。
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
那么,法官的职务、等级如何与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对应呢?相关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如何确定?如,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法官等级为四级高级法官,那他对应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是什么?可以享受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又是按照什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