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工时制度政策咨询
中组部:
您好,因咨询人社部门得到答复其去年已不再管理公务员相关事务,故特向贵部咨询一下关于公务员工时制度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19年6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之规定,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时制度。
请问《公务员法》中“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是否指的是《劳动法》之规定还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工时制度?或者是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1995年03月25日颁布,1995年05月01日实施。):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如果规定国家公务人员执行每日8小时全国统一工时制度,那么我想咨询的是,诸如监狱系统、看守所等一些执法部门,要求执法人员连续几天24小时上班(值班),即连续上几天班之后连续休息几天。比如某单位,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分为内勤外勤,其中内勤上班按照每日8小时,每周五天工时制度执行,但外勤是上四天四夜之后休息四天四夜(白天正常开展各种外勤工作及备勤,晚上在单位备勤,处置各类举报、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此种情况外勤人员的工作时间是否与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有冲突?如果没有冲突贵部能否详细解释?如果有冲突是否可以理解为外勤人员连续上了四天四夜的班可以根据规定休息12天?或者单位根据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望贵部给予政策方面的解释为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