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国后在当地工作,组织关系该落哪里?
您好! 万分感谢有这个渠道帮助解决问题。
我女儿出国留学研究生毕业后在当地找到了工作,组织关系原保留在南京某高校近3年,现在学校提出按规定已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组织关系保留近3年,组织关系要转入户口所在地党组织,但户口所在地的当地党组织又不接收,这样情况我该咋办?谢谢了。
我女儿出国留学研究生毕业后在当地找到了工作,组织关系原保留在南京某高校近3年,现在学校提出按规定已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组织关系保留近3年,组织关系要转入户口所在地党组织,但户口所在地的当地党组织又不接收,这样情况我该咋办?谢谢了。
网友的答案
以下供参考:
1、《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2015年7月23日印发):对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经高校党组织同意,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2、《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1981年9月1日印发):对于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1、《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2015年7月23日印发):对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经高校党组织同意,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2、《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1981年9月1日印发):对于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以下供参考:
1、《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2015年7月23日印发):对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经高校党组织同意,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2、《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1981年9月1日印发):对于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1、《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2015年7月23日印发):对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经高校党组织同意,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2、《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1981年9月1日印发):对于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根据《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探亲办理私事者,自费出国留学者,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根据《关于改进接转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办法的通知》(组通字〔1984〕15号):出国留学、讲学和研究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原单位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部委保存。派出部委将党员名单通知驻外使领馆党委,各驻外使领馆党委可根据党员人数、分布状况以及驻在国情况,建立党支部、党小组或单独联系。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07]27号)规定:有关党组织要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组发[1981]19号)和《关于改进接转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办法的通知》(组通字[1984]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等材料的保存或转移工作,并对党员出国留学的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及时登记备案。出国留学人员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发生变动,应将其组织关系及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移交。
根据《关于改进接转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办法的通知》(组通字〔1984〕15号):出国留学、讲学和研究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原单位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部委保存。派出部委将党员名单通知驻外使领馆党委,各驻外使领馆党委可根据党员人数、分布状况以及驻在国情况,建立党支部、党小组或单独联系。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07]27号)规定:有关党组织要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组发[1981]19号)和《关于改进接转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办法的通知》(组通字[1984]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等材料的保存或转移工作,并对党员出国留学的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及时登记备案。出国留学人员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发生变动,应将其组织关系及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