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在年度民主评议时..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指出,“着眼党和国家事业的新发展对党员的新要求,坚持以知促行,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为此,我们在年度民主评议党员时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将“四讲四有”作为合格党员的基本条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但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在年度民主评议时确定为何种等次尚未查找到具体规定,只有将党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况录入“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时,才自动显示为“不合格”。在此,敬请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在年度民主评议时如何确定其等次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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