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政策咨询
我是东北的一个事业单位党员,以个人身份反映一下党费收缴中存在的问题,希望中组部能够研究党费收缴政策,给我们普通党员一个直接的政策解答。据了解,类似问题在东北属于普遍现象。都说投资不过山海关,自己人都要分成待遇天差地别的两大类,对外来投资者能公正吗?
存在问题:一个系统的党员,工资性收入高的党员比工资性收入低的党员,党费没有差别甚至要少。
产生原因:参公身份的党员,按照吉林省政策有车补和年度绩效。车补属于交通费,每月这几百元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年底绩效属于奖励性,每年几万元也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一般口径估算,一般干部仅仅因为参公身份,每年就能多拿差不多半年的“工资”。我们非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工资里面,有一项“绩效工资”。省里有关人员意见,我们这些人已经享受了绩效工资,就不能再享受参公人员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的绩效。我们感觉:比窦娥还冤!我们上班挣的是工资,至于工资构成是组织上定的,而且相同级别人员的月工资总额相近,凭什么在发放绩效的文件里明确不排除我们这类人。凭什么我们和同事交流、向组织反映,就是发牢骚、说怪话?
现状:2016年要求补缴党费的要求,过于严厉。虽然之后中组部采取过一定措施,但是都担心执行力不足给个人带来麻烦,而且政策解释的组织和人员不涉及这个情况,一般都会告诉请示的党务干事:暂时不变。
政策解读:2017年《中组部关于党费工作的政策解读》第9页:事业单位人员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绩效工资不便拆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工资的,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人事劳资部门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个人想法:请中组部通知各省,将不享受年度绩效的非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的月工资中“绩效工资”按五五比例拆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