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的党员发展细则是否约束2007年的发展党员行为?
最近人事档案审查,组织部门发现我是大学期间(2005年9月-2008年7月)在户籍所在地考察入党,不符合【2014】33号文第六条第一款之发展党员的相关规定,进而以入党程序违规、异地入党理由取消资格 。我想请教中组部领导:1、发展党员程序是否能套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14年的出台的条文是否能够约束2007年的组织行为?2、2007年发展党员的行为应该受中组发【1990】3号文约束,但是该文内容并没有入党申请地的特别规定,并且地方上也没有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是否能套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3、根据《党章》和《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对2014年5月份《细则》发布以前,入党手续清楚,已经长期为党工作,具备党员条件的,以及,入党手续虽然不清楚,但已长期为党工作,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是否可以承认其党员资格?
事关终身,万乞领导领导在百忙中批评指正。
网友的回答
想问一下,如果您当时在家乡入党,组织关系默认在家乡,那您的组织生活是怎么参加的呢?
我的问题跟你近乎一样,请问你的问题最终是如何解决的?
是不是党员的标准,要看“入党手续是否清楚”“是否长期为党工作”“符合党员条件”。像你这样的情况,我觉得还是应该秉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你所在的支部派出外调人员,先进行实事求是的外调之后,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是否认定你的党员身份,最后将讨论形成的决议报给党组或者机关党委审批。无论结果是什么,都要向你说明,并允许你作一次申辩。我相信,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无法动摇你对共产主义的信仰!
祝你好运!
党建理论研究
lv 4
发布于:2019-04-16 12:03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在细则2014年5月之前的,如按照程序发展的,一般承认党员身份,如在细则2014年5月之后发展的,则不承认
江西一粒米
lv 9
发布于:2019-02-13 16:34
过去确有不少人这样曲线入党,利用家中关系在村里社区里入党,如果你是学生,就应当在学习入党;如果已经工作的人,单位有党组织的,那也应该在单位入党,因为只有你的学习、工作单位的人最了解你的表现情况,以便考察。
皖中人士
lv 8
发布于:2019-02-13 16:00
你这种情况,人在学校读书,在村发展入党的情况,不管文件有无说明,肯定不行。而且你所在地发展你入党的,也要受批评。
阿吖真香
lv 5
发布于:2019-02-12 16:47
异地入党问题始终是不承认的。找组织说明情况重新入党吧。
建议诚实向组织反映情况,由组织处理,处理结果报上级备案。
技术人员一名
lv 10
发布于:2019-02-04 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