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一级研究生学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讨论
中组发[2008]20号《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第四条规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第七条规定“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在县一级的机构中,由于职数限制,研究生一般只能定为科员,是否与鼓励人才往基层流动的初衷相悖?
在县一级的机构中,由于职数限制,研究生一般只能定为科员,是否与鼓励人才往基层流动的初衷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