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解释
2015年10月1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该条例第十八条指出,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请问:这里所指“社会化培训”是指哪些培训?以重庆为例,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的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是不是社会化培训?敬请回复!
网友的回答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发〔2014〕18号)规定:
一、严禁领导干部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已经参加的要立即退出。
二、严禁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各高等学校举办允许领导干部参加的高收费培训项目,或委托其他社会机构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
三、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
据此,在职研究生教育属于社会化培训。
更多关于社会化培训的规定,可参考相关通知文件。
一、严禁领导干部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已经参加的要立即退出。
二、严禁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各高等学校举办允许领导干部参加的高收费培训项目,或委托其他社会机构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
三、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
据此,在职研究生教育属于社会化培训。
更多关于社会化培训的规定,可参考相关通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