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村两委成员
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村民过了处罚期后,经过换届选举当选,在此次扫黑除恶活动中必须清理出村干部队伍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网友的回答
探讨下,基层有反映,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村民,处罚期已经过去很多年,现在想为群众干点事,群众也拥护,在换届选举时也符合当时的候选人条件,现在让这部分村干部主动辞职或乡镇党委直接免职,这部分人思想做不通。这部分人提出:这样一刀切是否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悖呢?而且作为公民,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曾经犯过错,但受到的处罚也受了,处罚期也过了,也已经悔改了,为什么不可以给他们为群众服务的机会呢。此外,村委会成员都是民选的,让他们辞职了,但如果群众通过“另选他人”把他们再选上来怎么办,我们有个村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不能这么无限的让人辞职再选辞职再选啊。另外就算采取罢免程序,但村民大会恐怕都通不过。有没有什么明确的文件可以借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