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党前曾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接受了当地政府及卫...
我对超生的事实从未刻意隐瞒,在孩子出生前,我就向单位领导及党支部(当时我还是积极向党靠拢的党外群众)汇报了情况,也向独山子区计生委汇报了情况。并遵从独山子区计生委建议,不在独山子出生、做产检,晚一年报户口,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我于2007年10月28日生育二孩,2009年6月初经支部大会通过后成为预备党员,2010年7月19日经中共温泉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温直党发【2010】50号“关于批准李敏等30名预备党员转正的决定”,按期转正为中共正式党员。而目前独山子区新兴组织党工委是对我入党前的已经接受过行政处理的行为要予以了严重的党纪处分(留党察看两年)。请问这个处分是否恰当或过重了?
最佳答案
您之前发布的长文描述我也看过,当时看您采纳了最佳答案,所以就没有回复。如今的描述虽然简化了很多,但是还是有部分的细节并没有提到,比如您在违法计生法的情况下,为什么能顺利通过政审成为预备党员?
所以,就您目前提供的内容来判断,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您的处罚并没有过重,反而是组织上给予了较轻的处罚。如果我没猜错的话,您的上级党组织应该是依据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做出的决定,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应当予以除名,只有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才会给予留党察看。
同时我也想知道,您既然纠结了这么久为什么不问一下上级党组织是何依据给予了你留党察看处分?这个处分一般都是有文件的,并且里面也会详细写明依据的条款。与其多次提问寻找自己想要的答案,不如详细说说上级党组织的处罚依据,这样也好让广大党务工作者帮你出主意啊!一味的强调自己主动认错、态度良好是不能抵消您曾有过的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