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议两公开党员大会审议人数按哪个文件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推行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的意见》(2010年4月19日·吉办发〔2010〕10号)中(二)规范工作程序中关于3.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将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2/3以上,审议事项应经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村“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关于党员大会表决人数按哪个文件为准?农村基层村党支部召开四议两公开党员大会表决人数要求是否可以按《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执行?
最佳答案
在党内法律法规体系中,党章具有最高的优先级,其他优先级顺序依次是: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规范性文件、解释性答复。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地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能违背中央的相关要求。根据这一原则。应该以《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为准。
当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要做好和上级的沟通工作。上级部门有时候比较忙,未必来得及深入研究中央出台的新规范、新要求的情况也是有的。
“有理有据,积极报告”的情况下,如果上级组织不同意,那可以考虑向他的上级组织继续反映这一问题。一般情况下,沟通一下就没问题了。因为地方不可能及时修订相关要求,立马就能体现在具体的条文修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