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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相关规定

尊敬的各位领导:
     《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朋友李某系某地市级金融办负责证券资本市场工作的正科级干部,按照三定方案,主要负责:负责拟订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场外市场挂牌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及拟场外市场挂牌转让有关事宜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协调、推进有关债券发行工作;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的规范发展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李某只是宏观的推动企业上市等资本市场发展工作,并未能直接参与到具体的项目中去,也并未获得证券监管机构的认可去协助他们做企业的规范发展工作。
    现在,因上班路程往返近70公里,每日往返,且工作扎扎实实的做到了“5+2,白+黑”,去年李某二胎后,倍感压力巨大,不能照顾家庭,思来想去好久,决意辞去公职,找个离家近点的工作。恰逢有个证券公司营业部拟入驻该市,该证券机构之前并未在地市设有机构,属于首次入驻,前期并未与李某工作有直接联系。该营业部主要工作就是负责经纪业务,并正在由传统经纪业务向财富管理转型,李某拟应聘该营业部负责人。
    我们认为,按照《意见》该工作并未与李某原先工作有直接关系,毕竟原先就是宏观的推动企业走资本市场发展的路子,而该工作主要针对机构客户、个人客户推销理财产品、开设股票账户、承揽投行业务的具体工作。现在此请教,我们现在这种理解,是否正确,请予指导,免得走错了路,谢谢!

12371网友0trqni

lv 1

发布时间:2018-12-25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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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根据题主所提供规定“其他公务员辞去宫之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很显然,该人员系规定中的“其他公务员”,异议点主要集中在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上,如果证明聘用其的企业不是其原职务范围监管的单位类型,其业务范围也不在其原职务的监管范围,应该可以作为例外情况予以考虑。否则,如果仅从有没有直接接触来确定就不是很全面了。

birsn

lv 6

发布于:2018-12-25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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