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28条,乡镇党委能...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第28条“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怎样理解这句话?例如乡镇党委能否可以免除村党支部委员职务?
网友的回答
村党支部委员的调整里面有两个概念,免职和任职。
免职的话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规章制度来即可,上级当然可以依据条例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做出免职决定。
任职就不一样了,按照有关选举条例,村党支部委员只能通过选举产生。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直接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具体见《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免职的话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规章制度来即可,上级当然可以依据条例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做出免职决定。
任职就不一样了,按照有关选举条例,村党支部委员只能通过选举产生。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直接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具体见《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