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报认定问题
两家企业法人A、B投资设立一新企业C,股东类型为企业法人,B企业的股东为领导干部L的家人D、E。年初,L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如实填报了家人D、E投资经办企业B的情况,而未填企业C的情况。原因是:1. 对C这种企业法人股东类型情况,是否算个人投资情形,是否需填报内容?有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地方组织部门事先也没明确过。2. 年中,干部L在配合干部监督办核实有关情况时请示过该种情况是否算个人投资情形而需填报?如何填报?当时,地方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办表示头一次碰到,得请示上级组织部门;其后,又回复上级组织部门也尚未明确,待咨询其它部门才能明确。后来地方组织部门让报C企业情况,L即按要求实事求是补充报告了企业C的情况。请问:干部L这种情况能认定为瞒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