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分期追究过往的依据问题
案例:2017年度个别同志经过平时考核和单位推荐被确定为优秀人选,但由于客观原因,2018年11月才召开常委会确定2017年度最终优秀人选。在确定优秀人选之前,组织人事部门咨询纪检部门意见,纪检部门回函称:XXX同志2017年度没有受到任何追责处理,但2018年10月受到诫勉,建议不给以优秀。
请问:纪检部门做出建议的依据是什么?
网友的回答
受到诫勉的工作是不合格的,怎么能给优秀?
张锋
lv 9
发布于:2019-12-04 15:33
由此我想到一个有趣的问题,假如你是在2018年2月受到诫勉谈话,2018年11月召开常委会讨论优秀人选的时候,是否需要考虑这个情形?
虽然各个地方规定可能有差别,但是受到诫勉肯定是不会给优秀的。至于你关心的2018年的诫勉是否影响2017年的优秀,从工作程序和群众影响上来说,既然是在2018年11月才召开的常委会确定的人选,之前10月受到诫勉自然是受影响的。
青藤晓
lv 4
发布于:2018-11-21 11:06
受到诫勉的工作是不合格的,怎么能给优秀?
技术人员一名
lv 10
发布于:2018-11-21 09:06
既然是2018年11月份党委才研究,那么2018年10月收到训诫当然不能再被评为优秀。这是从时间上和情理上及组织原则上都能说得通的。应该尊重客观事实,这没什么好纠结的。
如果党委是2018年10月以前研究肯定不是这样的了。
听风
lv 10
发布于:2018-11-20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