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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理解“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请问该条如何理解?“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是指干部的个人行为还是包括所有的干部在职学历教育?单位是否可以委托高校进行学历提升教育培养并报销学费?该条是否与第二十八条“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相矛盾?

12371网友nalczd

lv 1

发布时间:2018-11-0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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