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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四款怎么理解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四款:“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这句话意思是否“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还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如不是,请各位指教!如是,原文表述是不是太啰嗦或者不好理解?

adou_pb

lv 3

发布时间:2018-10-24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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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一名

lv 10

发布于:2018-10-24 16:49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四款:“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这句话意思是“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还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理解没有错,处理按“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有异议请向纪检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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