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裸官”的认定问题
按照中央组织部《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中组发〔2014〕6号),配偶移居国(境)外的,认定为裸官。但如果配偶本身就是出生于香港的永久居民,且无法放弃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取得大陆户籍,该如何认定?
网友的回答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
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前款据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明确“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本身就是出生于香港只是取得方式不同,所以应该算裸官。供参考。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
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前款据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明确“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本身就是出生于香港只是取得方式不同,所以应该算裸官。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