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您好,本人2007年参加工作,有正式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记录。2008年去人才补办的存档资料手续,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转正定级表上的参加工作时间为2008年。2015年考入市属事业单位(南水北调)上班,一直认定本人参加工作时间为2008年,比实际参加工作时间晚了1年,单位一直说依据的是中组部的文件精神,本人一直都很困惑,这样认定与实际不符,有没有新的文件精神可认定参加工作时间为际参加工作时间2007年?谢谢
网友的回答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一定要以法规为准绳,以档案记载和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准确核定。
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为依据,该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可以看出,参加工作时间应当认定为职工参加劳动并获得工资收入的时间,在实践中存在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后并未马上上岗,而是参加企业安排的上岗前培训,之后再上岗从事有工资报酬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应当将从事有工资报酬的工作起始之日认定为参加工作时间,并开始计算工龄,表现在档案中一般以首次工资定级表中标明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同志你是不是08年才开工资。
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为依据,该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可以看出,参加工作时间应当认定为职工参加劳动并获得工资收入的时间,在实践中存在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后并未马上上岗,而是参加企业安排的上岗前培训,之后再上岗从事有工资报酬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应当将从事有工资报酬的工作起始之日认定为参加工作时间,并开始计算工龄,表现在档案中一般以首次工资定级表中标明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同志你是不是08年才开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