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同级党员干部”?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第九条 机关基层组织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
“同级党员干部”是否可以理解为跟机关基层党组织所属的本级部门同级,例如:某县住建局是正科级单位,住建局机关支部的书记不由局长兼任,是否只能是跟住建局单位级别一样,由正科级党员干部专任住建局机关支部书记?副科级党员干部是否可以?甚至可否由住建局是党员的普通科员专任?
“同级党员干部”是否可以理解为跟机关基层党组织所属的本级部门同级,例如:某县住建局是正科级单位,住建局机关支部的书记不由局长兼任,是否只能是跟住建局单位级别一样,由正科级党员干部专任住建局机关支部书记?副科级党员干部是否可以?甚至可否由住建局是党员的普通科员专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