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漏报如何认定?
本人近期碰到了一件很郁闷的事,请求组织部门的权威解答。我因工作出色,近期被列入考核对象,由副调转副处。在2016年和2017年的个人事项申报表中,本人都如实填写了本人配偶投资入股的两家企业的情况,但2018年填报时误以为只要填写变化的1家企业情况,另外一家未变化的企业没有填写,结果被查出未填报。 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结果处理办法》第四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对于我这种情况在之前都有申报,在继续申报时未填写完整的,能否不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请教有了解到人帮忙解答。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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