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后,党务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的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应当公开。
第八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第十六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
请问,对党员做出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后,只将处分文件下达到该党员所在二级党委,未将文件下达给全单位所有二级党组织,也未在局域网内公开。这种方式是否属于“合理确定公开范围”,是否属于“适当的公开方式”。
谢谢!
第八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第十六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
请问,对党员做出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后,只将处分文件下达到该党员所在二级党委,未将文件下达给全单位所有二级党组织,也未在局域网内公开。这种方式是否属于“合理确定公开范围”,是否属于“适当的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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