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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事项报告中瞒报的认定

个人事项报告中,第四条瞒报的认定,其中第八点,未报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如果前两条股票和基金都报了,保险未报,金额在10万以下,属于漏报还是瞒报?

12371网友c09337

lv 1

发布时间:2017-12-07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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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规定,漏报一般用少报告,规定中的“第三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如果股票和基金都报了,保险未报,应属于(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是漏报。再根据第五条规定,少报告投资金额在30万以下,属于情节较轻。请以此为戒,好好反省。

12371网友2meb0s

lv 1

发布于:2017-12-14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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