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党章关于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的修改
十九大党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该修订与十八大党章相比有两个较为明显的变化:一是将国有企业党委与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分为两个层次讨论;二是删去“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表述,改为“发挥领导作用”。
(1)应当如何理解这里提到的“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和“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国有企业党委”是否专指国有企业集团层面的党委?还是指具有法人实体的任一层级的公司党委(比如二级公司、三级公司党委)?
(2)应当如何正确理解“领导作用”?“领导作用”与“领导核心作用”有何差别?由于需要组织本企业学习新党章,急需有清晰的认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