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政审是否需要对社会主要关系进行政审?
2017年9月,上班三年后,所在县委组织部干部科依照市里要求,联系我将入党材料中的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个人入党申请等五项材料上交并入人事档案,他们认为原校党委未就入党志愿书中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政审,需要原入党学校开具证明,就未对主要社会关系进行政审的说明。
联系上海市原学校党委,学校认为依照程序已经对父母、兄弟等家庭成员进行了政审,认为志愿书中填写的主要社会关系爷爷、叔叔社会亲密度低,不做政审要求,所有同学均统一按照此政策。
学校认为发展党员程序合理,不存在应审查而未审查的情况,如果开具这一证明,就是对一正确的程序多加的不必要说明,反而说明在党员发展过程中存在了问题,因而认为不应开具证明。
因为双方各有立场,政策理解有差异,校方请我联系所在县委组织部提供需要开具证明的依据。县委组织部认为,别人开具的证明不能提供给校方作为依据,因此拒绝。协调未果。
校方党委表示,亲自联系县委组织部干部科负责同志,就政策理解差异进行沟通,出于礼貌请我先行告知。本人联系县委组织部干部科,组织部工作人员及领导认为,他们只负责收档案,没有义务与校方进行沟通,因此拒绝;他们认为,我本人在此处工作,组织关系在这里,应该遵循当地的政策要求;提出如果县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认定我本人档案齐全,他们就接收档案,否则认定档案不齐全处理。
至此,协调任未果。我电话至市委组织,市委组织部表示会联系所在县委组织部处理,妥善解决。
问题:1.是否需要对主要社会关系进行政审?具体依据是什么?像这种上海与河北跨省政策差异,应遵循什么标准?
2.学校是否有义务开具这类证明?
3.县委组织部是否有义务提供相关政策证明?是否有义务与校方党委就政策差异矛盾进行沟通?
4.县委组织部要求我本人去找组织员办认定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理?合理程序应该如何操作?
问题较多,十分感谢!
联系上海市原学校党委,学校认为依照程序已经对父母、兄弟等家庭成员进行了政审,认为志愿书中填写的主要社会关系爷爷、叔叔社会亲密度低,不做政审要求,所有同学均统一按照此政策。
学校认为发展党员程序合理,不存在应审查而未审查的情况,如果开具这一证明,就是对一正确的程序多加的不必要说明,反而说明在党员发展过程中存在了问题,因而认为不应开具证明。
因为双方各有立场,政策理解有差异,校方请我联系所在县委组织部提供需要开具证明的依据。县委组织部认为,别人开具的证明不能提供给校方作为依据,因此拒绝。协调未果。
校方党委表示,亲自联系县委组织部干部科负责同志,就政策理解差异进行沟通,出于礼貌请我先行告知。本人联系县委组织部干部科,组织部工作人员及领导认为,他们只负责收档案,没有义务与校方进行沟通,因此拒绝;他们认为,我本人在此处工作,组织关系在这里,应该遵循当地的政策要求;提出如果县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认定我本人档案齐全,他们就接收档案,否则认定档案不齐全处理。
至此,协调任未果。我电话至市委组织,市委组织部表示会联系所在县委组织部处理,妥善解决。
问题:1.是否需要对主要社会关系进行政审?具体依据是什么?像这种上海与河北跨省政策差异,应遵循什么标准?
2.学校是否有义务开具这类证明?
3.县委组织部是否有义务提供相关政策证明?是否有义务与校方党委就政策差异矛盾进行沟通?
4.县委组织部要求我本人去找组织员办认定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理?合理程序应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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