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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会有关次数问题的商榷

因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对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全会有关文字表述,存在疑问,特发文请教,恳请指导!
最近,县委召开十二届五次全会,按照精文简会的要求,全会议程安排的是半天时间,议程较紧凑。笔者负责全会文稿把关,在对接议程的时候,发现会务指南上写着“第一次全体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议程,这是由于全会安排了两个阶段的大会。看到这里,笔者产生了疑惑,因为这次会议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简称县委十二届五次全会,为什么在“第五次全体会议”里还要再分“第一次全体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呢?这不是有文字上的重复和次数上的矛盾吗?明显是两个阶段的会议,为什么要这样表述呢?我询问会务筹备组的相关同志,得知市委全会的会务指南也是这么写的。在全会会务资料正式印制前,我把会务指南及会议主持词上的“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修改成了“全会第一阶段会议”、“全会第二阶段会议”,会务组组长没有提出异议,全会开完后也没有任何同志提出异议。
后来,我发现在市委全会和省委全会有关文稿中,也有“市委五届七次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第一全体会议”的表述。自己之前有3年乡镇党务工作经历,我还是相信对当时的修改是正确的。但这几天,我在学习《求是》杂志时,也看到“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是我又疑惑了!难道真是我搞错了?如果这种表述是正确的,那么县委全会的第一阶段会议的完整表述就是:“中国共产党**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第二阶段会议的完整表述就是:“中国共产党**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同理,各级党委全会相关会议若要完整表述,也会产生类似情况。如果是简称,比如“县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仿佛看不出问题。但仅仅为了不出现文字上的重复,就可以统统用简称吗?
查阅《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章》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次数,如果在某次全体会议下又分第一次全体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等等,还恰当吗?
以上疑问提出来,可否商榷?望上级党组织批评指正。


清静如许

lv 2

发布时间:2019-11-18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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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中间肯定有分组讨论。我的疑惑是:比如,以“县委十二届五次全会”为例,全称是“中国共产党某某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因为有分组讨论,所以前后两次会议,平时大家都习惯用简称为:“县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县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简称是看不出什么的,但简称是在全称基础上精简的,如果换成全称,就会成为:“中国共产党某某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中国共产党某某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这在逻辑上是明显存在问题的!所以,我建议,在县委召开全会时,分组讨论前后的会议,不宜再称为第一全体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宜改为第一阶段会议、第二阶段会议。请不吝赐教!

清静如许

lv 2

发布于:2019-11-28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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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同一个会分为两个阶段,那么应该是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如果两次全会是不同的会议内容,可以分为两次全会。

风吹草飞

lv 9

发布于:2019-11-19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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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议程中虽然是两个阶段的大会,但是如果我们时间是上下午呢,这时我们就可能会有分组讨论,所以我们会在一次全会中出现第一次全体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

朝忆启

lv 9

发布于:2019-11-1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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